持他人房產證是不可以辦理貸款的,其產權權利不屬於個人的,無法憑此作為抵押憑證來辦理貸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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