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三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三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時,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