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另壹種清償順序:建設部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處分抵押房地產所得價款,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壹)支付處分房地產的費用;(二)扣除抵押房地產應繳納的稅款;(三)償還抵押權人的債權本息,支付違約金;(四)賠償因債務人違約給抵押權人造成的損害;(五)將余款返還抵押人。處分抵押房地產所得價款不足以支付債務、違約金和賠償金時,抵押權人有權就不足部分向債務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