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88條在保證合同中規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屬於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