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三條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註冊,您可能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方。
第四百零四條抵押物不得用於對抗在正常經營活動中支付合理價款取得抵押物的買受人。
第四百零五條抵押設立前,抵押物已經出租、轉讓的,原租賃關系不受抵押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