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三條,寄存人交付的寄存物有瑕疵或者根據寄存物的性質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寄存人。寄存人未告知,給寄存人造成損失的,寄存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到損失的,寄存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采取補救措施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