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第35條第12款規定了推定全損的定義,即當被保險機動車的修理費和施救費之和預計達到或超過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實際價值的80%時,視為被保險機動車的推定全損,保險人按照被保險機動車全損的規定予以賠償。
由此可知,只有當“保險人已支付全部保險金額且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相等”時,受損標的物的所有權利才能歸於保險人。
也就是說,前提是保險人按照保單載明的保險金額支付賠款,而且必須是全部保險金額,不能打折扣,也不能按照車輛出險時的實際價值支付賠款,這樣殘值才能全部歸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