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二條 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或者其他資料。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