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第二十七條
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九條
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換發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