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但登記後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