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是個人,借的錢也是自用,不需要記錄。
借款人為個人,貸款由公司使用。公司的賬戶壹般是“其他應付款”。
借款人是公司,公司用這筆錢,應該計入“短期借款”。
借款人被公司和個人利用。實際上,差額不等於公司貸款後貸給個人,而應計入“其他應收款”。壹般這種情況很少發生,貸款銀行也無法及時知道,因為這是改變貸款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