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次性利息支出不是增值稅抵扣項目,因此無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更無法抵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壹:《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六)購進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在36號文關於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註釋中,所謂“貸款服務”被定義為:貸款是指將資金借給他人以獲取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
可見,企業貸款發生的利息支出不能作為進項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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