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民家庭購買首套住房(即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無住房且無商業性住房貸款記錄或公積金住房貸款記錄)並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5%。(2)在本市有1套住房,但在本市無房但有商業性住房貸款記錄或公積金住房貸款記錄的,購買普通自住房,商業貸款首付款比例不低於50%;購買非普通自住住房的,商業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