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銀行營業部簽訂的貸款合同,其法律責任在於總公司。所以部分銀行不允許營業部簽貸款合同。而另外壹些銀行為了擴展市場,給了營業部簽署貸款的權力。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