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
第二十八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