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個人的下列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壹)執行存款準備金管理條例的行為;(二)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專項貸款管理規定的行為;(三)執行人民幣管理條例的行為;(四)執行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法規的行為。(5).執行有關外匯管理法規的行為;6)執行有關黃金法規的行為;(七)代表中國人民銀行管理國庫的行為;(八)執行有關清算規定的行為;9)執行反洗錢相關規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