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涉案《銀行承兌協議》是以承兌匯票的方式發放貸款,實際是貸款法律關系而非承兌匯票業務,也就不存在所謂承兌匯票保證金問題。案外人應當就其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票據法》
第二十四條 匯票上可以記載本法規定事項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項,但是該記載事項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第壹百八十九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