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但實際上銀行的試用期很長,很少有遵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有的是半年,有的甚至壹年。各銀行試用期工資差別很大,有的甚至只有壹半工資,沒有績效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