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壹百三十四條。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有本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金融機構進行整頓或者破產清算。對存在重大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依法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中止以該金融機構為被告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金融機構破產的,國務院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