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理財產品設計中的法律風險。
3.理財產品推廣銷售中的法律風險。
4.理財資金運用的法律風險。
5.其他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四十二條借款人應按期歸還貸款本息。
借款人到期未償還擔保貸款的,商業銀行有權依法要求擔保人償還貸款本息或者優先償還抵押物。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票,應當自取得之日起壹年內予以處分。
借款人到期未償還信用貸款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責任。
第四十八條企事業單位可自主選擇壹家商業銀行的營業場所開立壹個用於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的基本賬戶,不得開立兩個以上基本賬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本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