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八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貸款利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可以運用下列貨幣政策工具實施貨幣政策: (壹)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比例交存準備金;(二)確定中央銀行基準利率;(三)為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賬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再貼現;(四)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五)在公開市場上買賣國債、其他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外匯;(六)國務院確定的其他貨幣政策工具。中國人民銀行為實施貨幣政策,運用前款所列貨幣政策工具時,可以規定具體的條件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