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因素包括兩層含義,有三個判斷標準,分別是:
兩層含義:
(1)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
(2)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同壹主權國家內部有獨立法律體系的法域。
三個標準:
(1)主體:凡民事關系的壹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法人的;
(2)民事關系的標的物在外國領域內產生的;
(3)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的;均為涉外民事關系。
在國際私法上所稱的民事法律關系是從廣義上來講的,實際上是指民商事法律關系。它包括國際物權關系、國際破產關系、國際信托關系、發生在國際民商事領域的各種債權關系、國際知識產權關系、國際婚姻家庭關系、國際財產關系以及國際勞動關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