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不良貸款認定暫行辦法》第九條貸款到期(含展期後到期)未歸還,且貸款用於償還部分或全部原貸款的,根據借款人實際還款能力認定不良貸款。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的,屬於正常貸款:
(壹)借款人生產經營活動正常,能按時支付利息;
(2)重新辦理貸款手續;
(3)貸款擔保有效;
(4)是循環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