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降低貸款資金被挪用的風險;具體而言,貸款人(依法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授權,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辦理貸款時,可以看看借款合同的條款。
在貸款發放過程中,銀行發現借款人信用狀況和經營盈利能力下降。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根據合同約定變更貸款支付方式並停止發放和支付貸款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