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五百三十條,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權人因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而支出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