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保證人資格進行審查是出借人的責任,銀行對保證人保證資格審查為嚴,造成保證人不能履行債務的,由銀行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壹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三條 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第六百九十壹條 保證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