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但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除外。
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200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壹)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居民身份證的;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身份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