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財產可以作為借款合同的抵押物:有價值和使用價值的資產;有價證券;可封存的流動資產;可依法轉讓的知識產權等權利;其他可以流通、轉讓的物資和財產。抵押物是指債務人(抵押人)為擔保某項義務的履行而移轉給債權人(抵押權人)的擔保物。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