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無效:
(a)從金融機構獲得貸款用於放貸;
(二)出借向其他營利性法人借款、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所得資金的;
(三)未依法取得貸款資格的貸款人以營利為目的,向不特定的社會對象提供貸款的;
(四)貸款人知道或者應當事先知道借款人的貸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貸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反公序良俗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五條?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