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貸款通則》。
第二條本通則所稱貸款人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
本通則所稱借款人是指從從事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獲得貸款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
本通則所稱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
本通則中的貸款幣種包括人民幣和外幣。
第三條貸款的發放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管理規定,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