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銀行法》第六十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依照本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規定,隨時對商業銀行的存款、貸款、結算和呆賬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檢查監督時,檢查監督人員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提供財務會計資料、業務合同以及其他與經營管理有關的信息。
《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有關規定》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扣押不動產和凍結其他財產權利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