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十八條貸款人應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借款合同的約定,對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真實、完整的資料,或未按合同約定使用和支付貸款的行為,追究違約責任。收單銀行應采用嚴格的技術手段監控收單業務移動終端的使用情況,並不定期回訪,確保收單業務移動終端不超簽約範圍使用。
第三十九條催收應當向貸款人本人及其保證人催收,不得向與債務無關的第三人催收,不得使用暴力、脅迫、恐嚇、辱罵等不當催收行為。記錄材料應至少保存2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