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條國家實行機動車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路行駛。未經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許可。
第九條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憑證:(壹)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二)機動車來歷證明;(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證明;(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