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納入國家“十三五”易地扶貧搬遷計劃的,按照人均不超過3.5萬元搬遷貸款限額,貸款利息分別由中央財政和承貸銀行按9︰1的比例貼息。納入自治區易地扶貧搬遷計劃的,可按人均不超過6萬元給予搬遷貸款,並實行差異化貼息政策,其中拉薩、山南和林芝按照自治區、地(市)、縣(區)7︰2︰1的比例給予財政貼息;日喀則、昌都、按照自治區、地(市)、縣(區)8︰1︰1的比例給予財政貼息;那曲、阿裏、按照自治區、地(市)、縣(區)9︰ 0.5︰0.5的比例給予財政貼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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