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
房產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88+01號)
第1條房產稅在市、縣、鎮、工礦區征收。
第三條房產稅按照房產原值扣除10%至30%後的殘值計算繳納。具體扣除範圍由省政府規定。
沒有不動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照類似不動產核定。
不動產出租的,以不動產的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四條房產稅按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如果按照不動產租金收入繳納,稅率為12%。
第五條下列房產免征房產稅: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占用的房產;
2.國家財政部門撥付的單位自用的財產;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
4.個人所有的非營業性財產;
5.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