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犯罪構成包括: 1、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的主體為壹般主體; 2、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構成; 3、犯罪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4、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等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為。
法律客觀:《刑法》第十三條 壹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