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壹)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各項存款和同業拆借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發生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
據此,個人名下貸款利息結算時,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的部分,應當在稅前扣除;超過部分按同期金融企業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由稅後利潤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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