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雖然已做備案,它是貸款合同的附加條款,不是合同生效條件。
3,銀行通知要重新簽訂合同,說明以前所簽合同,銀行沒有同意。
4,我國《合同法》第二百壹十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5,借款合同,在合同中屬於實踐性合,合同的性質決定了,合同生效是要以放款為準的。所以,妳可以重新更換貸款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