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六條婚前壹方所有的財產,婚後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等有價值的生產資料滿8年、有價值的生活資料滿4年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