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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聯系人應該負責嗎?

法律分析:不涉及責任。只有在無法聯系到借款人的情況下,才選擇貸款緊急聯系人。他既不是出借人,也不是貸款擔保人,不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沒有義務幫助借款人還款。做緊急聯系人不會影響個人征信,因為貸款既不是緊急聯系人借的,也不是貸款擔保人借的,不存在合理合法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貸,貸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根據當地或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視為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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