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貸款行為認定方法:這是關於特殊主體犯罪的定性問題。貸款詐騙罪的犯罪主體雖然是壹般主體,但是如果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冒用他人名義或者虛構假名騙取貸款的,則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
實踐中,冒名貸款主要有“頂名貸款”、“搭名貸款”、“盜名貸款”和“假名貸款”幾種。
如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采用了上述欺騙手段取得貸款,並將貸款非法占有或者挪作他用,則應當分別根據刑法關於貪汙罪、職務侵占罪或者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