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貸款通則》第19條:借款人的義務:
1.應如實提供貸款人要求的信息(法律規定不能提供的除外),並如實向貸款人提供所有開戶銀行、賬號及存貸款余額,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和檢查;
二、應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信貸資金及相關生產、經營和財務活動的監督;
3.貸款應用於貸款合同約定的用途;
四、應按貸款合同及時還清貸款本息;
五、將全部或部分債務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征得貸款人同意;
不及物動詞出現危及貸款人債權的情況時,應及時通知貸款人並同時采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