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銀行已經核銷的貸款,銀行可以要求法院繼續執行已經核銷貸款的借款人。
法律依據:《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金融企業必須建立呆賬核銷後的資產保全和追收制度。除法律法規規定債權與債務或投資與被投資關系已完全終結的情況外,金融企業對已核銷的呆賬繼續保留追索的權利,並對已核銷的呆賬、貸款表外應收利息以及核銷後應計利息等繼續催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