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條例第十三條第五項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費用、補貼、基金、代收費用、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集資款、預付款、罰息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費用,但不包括符合下列條件的。
(壹)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的政府性基金,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部門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征收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3)收到的所有款項應上繳財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