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的決定》(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09次會議通過,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貸款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4倍的除外。前款所稱‘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