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第三條國家支持畜牧業發展,充分發揮畜牧業在發展農業、農村經濟和增加農民收入中的作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畜牧業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和支持規模化養殖發展,推進畜牧業產業化經營,提高畜牧業綜合生產能力,發展優質高效、生態安全的畜牧業。
第三十六條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良種補貼、貼息等資金支持畜牧業發展,鼓勵有關金融機構通過提供貸款和保險服務等方式支持畜禽養殖戶購買優良畜禽、選育優良種子、改善生產設施、擴大養殖規模、提高養殖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