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所有權證(收原件)。
2、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驗原件收復印件)。
3、當事人身份證(驗原件收復印件)。
4、查檔證明(收原件)。
5、房屋面積測繪報告(視情況而定,收原件)。
6、原發證機關出具無查封、抵押證明(收原件)。
7、原發證機關出具區證辦證材料(收復印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12個工作日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