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財政部、教育部聯合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暫行辦法》第六條,符合下列全部條件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可以申請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 (壹)擁護我國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2)在校期間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誠實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學習成績合格;(三)畢業後自願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工作,服務期3年以上(含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