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2、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3、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4、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5、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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