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抵押:
(壹)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
(二)用於教育、醫療、市政等公益事業的房地產;
(三)列為文物保護的建築和其他具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建築;
(四)已依法公告並納入拆遷範圍的房地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的房地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